注:
1.充电桩功率利用率=充电量/(充电桩主机额定功率*投运时长),换电站功率利用率-换电量/(充电机额定功率*投运时长),试点县功率利用率=试点县充换电量/∑(充电桩(机)额定功率*投运时长)。
2.2026年,第一档对应的是2025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高于50%的省,第二档对应的是2025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高于40%且不高于50%的省,第三档对应的是2025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不高于40%的省。
3.试点县在试点期间新建的充电桩,按单桩额定功率120kW且单枪最大输出功率达到120kW的直流充电桩作为标准桩进行折算。单桩额定功率120kW(含)-360kW(不含)充电,可按额定功率除以120kW(向下取整)折算标准数量;单桩额定功率360kW(含)以上,可按额定功率除以120kW(向下取整)后,再乘以1.5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。
4.试点县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换电、光储充、全液冷、V2G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。换电站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(向下取整)后乘以3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;光储充充电站按照充电桩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(向下取整)后乘以2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;具备全液冷充电设备的充电被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(向下取整)后乘以2倍系数折算标准数量;V2G项目按照额定总功率除以120kW(向下取整)后乘以3倍系数折算标准数量(试点地区V2G项目整体放电总功率原则上不低于140千瓦,试点期内总放电量不低于1.4万kWh)。
5.对于通过光伏发电的充换电场站,“自发自用”电量超过总充电量40%的,其“自发自用”年度总充电量可按1.2倍折算,2024-2025年通过备案的试点县参照执行。
6.试点期间新建公共充换电设施可用率不低于99%,且应提供不低于6年运营服务保障。
原文如下: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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